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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首语
《大吴史?萧桓本纪》载:" 德佑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卯时,玄夜卫指挥使沈毅捧蜡丸密信、张二狗供词及火油桶拓印入文华殿。供词凡三纸,皆以玄夜卫朱印钤之,内详述 ' 李谟遣人以桐油焚仓,嘱嫁祸岳峰 ' 事,附镇刑司采办火油账册副本,册中 ' 李谟 ' 署名与御笔库存档比对无异。
帝萧桓览毕,掷疏于案,谓李德全曰:' 岳峰在宣府十年,玄夜卫缇骑多其旧部,此供词焉知非私刑逼出?' 时李嵩在侧,遽奏:' 岳峰自阳曲卫哗变后,屡请彻查镇刑司,实欲借焚仓案尽除异己,使边镇特务司皆归其掌。' 帝深然之,遂下口谕:' 北元夜狼部正窥宣府,此案暂压,待边尘稍定再议。'
岳峰闻旨,于四月十三至十六日连呈三疏,疏中泣血言 ' 仓焚则边军饥,饥则生变,变则北元乘之 ',恳请 ' 哪怕暂系李谟,亦安军心 '。三疏皆留中不发,玄夜卫抄本传至刑部,谢渊见疏尾 ' 臣愿以阖家百口保供词非虚 ' 九字,扼腕叹曰:' 忠而被疑,边将之劫也。'"
铁证如山堆御案,龙心似辘轳转寒天。
"边将久握玄夜卫,恐是私刑构此冤。"
仓烬犹存残麦泣,烽烟已逼雁门偏。
三封血疏留中去,谁念征人腹内煎?
最痛朝衣染霜雪,忠言反作刺心箭。
帝心深似宣府谷,风涛只在袖中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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